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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政变内幕 7 上页:大股东注资悬疑 民营资本日益成为中国证券业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民营资本控股证券公司的资本达65亿元,加上参股资本则超过70亿元,民营资本占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3%。目前业内普遍认同的民营资本已实现控股的证券公司有民生证券、大通证券、德恒证券、富友证券、爱建证券、青海证券、东吴证券、世纪证券和德邦证券等。 由于央行和后来的证监会原来对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都有较严格的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均为国企派出人员,因此国企所有权缺位的问题也自然延伸至证券公司。国有券商在法人治理方面普遍表现出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业界认为,民营券商可以摆脱具有国资背景的券商在法人治理上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在证券行业的真正建立。 随着对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放开,民营企业介入证券公司被视为近年来的券商增资扩股的一大亮点,一些原本是无名之辈或是曾有较重历史包袱的地方小券商通过增资扩股,摇身变为券业里瞩目的新生代券商。 今年民生证券的股权纷争案,以及不久前富友证券因挪用客户巨额国债回购款被查处一案的发生,使民营证券的监管日益成为讨论的焦点问题。 事实表明,“一股独大”导致的公司治理失效显然不仅仅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民营资本占据控股地位的企业同样不能避免,股权结构决定治理结构。民生证券以及富友证券发生的问题显示,民营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都不足以形成股东间的权力制衡;而且,民营金融企业也往往更容易被狭隘的团体或个人所操纵,从而产生运作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 民营券商出现的种种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民营企业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弱有效监管性。 民营券商的实质是民营企业,而民营资本的本性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利润最大化”往往是企业容易忽略风险控制的原因。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提出,民营企业的效率高是无可非议的,但它是双刃剑,良性方面体现在赚钱有效率,但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在对股东和老百姓的利益欠考虑,表现在对制度的不尊重上。民营企业在以赚钱为目的的行为中,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对其进行管制,所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作为金融企业,民营证券公司忽视风险控制而产生的经营风险将不再是单纯的企业经营风险,而将是一种金融风险,由于证券公司存有成千上万投资者的资产,因而这种金融风险也非常容易演变成为社会风险。目前我国脆弱的金融体制还无法承受民营企业资本运作所可能带来的连锁性金融风险。随着民营资本对金融行业的渗透,我国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政策面临调整的需求。 经历民生控制权之争的郭予琦对媒体表示,民营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通过产业资本的积累向金融行业渗透,是正常的。但对此资本转型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则是一个课题,也是民营企业家需要考虑的问题。 链接: 8月12日至13日在京召开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中国证监会组织全国130多家证券公司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等进行广泛讨论,从而对证券公司各项制度、各项业务的风险防范与规范化建设首次确立一个完整体系。 其中《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最受关注是证券公司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关系以及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的规定。《准则》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知悉股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控股股东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准则》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额及表决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认为,从证券公司自身情况看,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是证券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的最大障碍。他指出,当前证券公司要建设成为现代金融企业,应达到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权责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三是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四是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五是先进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原载:《知识经济》2003年第九期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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