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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霸主之争 7 上页:隐患 黄志强是黄富强同父同母的胞哥,和其弟一样,也深具生意头脑。从1983年到1996年这十多年时间里,黄保强所经营的黄振龙凉茶店虽然生意良好,但对他而言,仅仅是一种维持生计的手段,并没有进行规范化操作,黄振龙的品牌知名度并未完全激活。黄振龙的后人中,懂得癍痧凉茶配制的寥寥无几,其品牌价值并没有通过市场行为而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黄保强所开的凉茶店的辐射力有限,资本的匮乏和商业意识的淡漠,导致了十多年黄振龙凉茶店一直藏在深闺。黄富强注入资金、将其导入特许经营体系后,无论在品牌形象还是口碑传播上,突破了以往的桎梏。 黄振龙凉茶在特许经营上实施了严格规范化操作,例如所有的加盟者只能售卖统一提供的产品,在100米范围内绝不开设第二家店,营业面积有严格限定,所有装修必须严格一致,营业场所内的陈列必须按照统一标准摆放,严格程度甚至精确到挂画与桌面距离必须保持相等,垃圾桶必须在何处摆放等。这些构成了黄振龙凉茶成功的关键点,而这些关键点对于1996年前的黄志强来说是陌生而又新鲜的。 黄志强作为黄振龙的后人,见证了黄振龙凉茶从衰落到再次腾飞的全过程。在黄振龙凉茶大获成功后,黄志强第一次如此强烈地意识到,一个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是如此重要,甚至超过产品和秘方本身。 特许经营是一个可以复制的管理模式。在黄振龙凉茶的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关系是一种紧密的联合关系,对于受许人来说,最大的风险在于投资的风险。黄振龙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非常完备细致,受许人只要严格遵从其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就基本能够正常运作加盟店。这是黄振龙凉茶特许经营的特点,在深悉其特许经营管理之道后,黄志强创业心逐渐萌发。 按照黄振龙凉茶的加盟合同规定,黄振龙凉茶加盟者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产品,并不得擅自开设凉茶店。这条规定意味着,任何一家加盟者要想单飞创业就必须终止与黄振龙凉茶的合作。而且在其特许经营合同里,对特许经营权的时限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为三年或五年。在这期限内,受许人若擅自自行开店,则属违约,受许人不仅得交纳违约金,而且黄振龙凉茶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特许与受许人之间的利益是永远矛盾的,在黄振龙凉茶项目运作前期,这些规定不仅保障远期利益,而且能将黄振龙凉茶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上。 抛开家族恩怨,仅从企业角度去考虑,如何切入市场,以何种姿态出现,用什么样的独特卖点来支撑产品的核心优势,以何种形式经营都是令黄志强头痛的问题。 退,只能在家族的荫庇下小富即安;而进,则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在左右权衡下,黄志强剑走偏锋打了一个擦边球:1997年3月26日,黄志强以其子黄若鹏的名义在广州市海珠区开设了第一家凉茶店。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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