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华诉长虹案调查 7 上页:第 1 页 对于长虹方面的公开声明,厦华方面又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呢? “长虹这是在混淆概念!”孙光荣对记者说,对于长虹方面的第一点,孙对记者解释说:“长虹方面说得很对,长虹生产的电视机和其包装物上使用的是四川长虹专有的注册商标,它生产的是长虹牌的电视机,不是厦华牌的。我们说的侵权是说他们侵犯了厦华的商标权,在它们的产品上有属于厦华的商标标识,他们的说法是在转移概念。”谈到这个问题时,孙给记者做了一个比喻,“比如,我的一块手表丢了,我抓住是你偷的,你却说,我鼻梁上戴的眼镜是我自己买的,我没有偷你的眼镜。这不是很可笑吗?” 对于长虹说的第二点,孙光荣对记者说,“厦华根据长期在国外市场摸索出来的经验,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鉴于厦华这几年在数字高清晰电视上投入的心血和做出的努力,公司总部经过讨论,于1999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CHDTV即China Harwa Developing Towards Victory商标的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核、公告、核准注册等法律程序后,厦华公司才获得了CHDTV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厦华公司仅使用在厦华的数字高清晰电视上作为副商标使用。如果长虹对此商标有意见,在公告期,为什么不提出呢? 据长虹最新的一些说法,他们的CHDTV字样的第一个“c”,并不是字母“c”,而是一个弧形。而在此前的一些媒体报道中长虹对“c”的解释是changhong的首字母,也就是承认HDTV前面的是“c”。“这不是最重要。”关于这一点,孙光荣对记者说,“不管是字母c也好,还是弧形也罢,重要的是这个标识和厦华的CHDTV是否相像,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尽管长虹方面在“c”上做了一些改动,但一眼就可以看出来,长虹的这些彩电上面的标识就是CHDTV的模样。”孙说得很是斩钉截铁。 从孙光荣的话中我们可以判断出,长虹的被诉侵权的标识CHDTV和厦华的注册商标CHDTV并不是完全一样,只是近似或者相似。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将做何说法呢? 记者从法律业内人士那里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规定,近似或者相似的商标也是一种侵权,但具体对于这个案子,既然法院已经受理,我们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听候法律的判决,我们现在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 为了得到确切的说法,记者特地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记者在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找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不多,在这里将本章内容全部摘录如下: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据厦华法律部的人士称,厦华在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和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了举报信的同时,也申请采取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措施,申请由法院查封长虹公司在当地仓库中和各柜台上带有“CHDTV”的电视,不许销售。并由法院出面就长虹在当地的库存和柜台销售的侵权机型现场取证,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之用。 孙光荣对记者说,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南京、武汉、兰州、龙岩、哈尔滨等十几个城市的有关部门对长虹的侵权商品进行了查封。国家工商总局对此事也极其关注,相信不久就会有一个说法的。 但当记者就查封一事向长虹方面证实时,长虹方面声称并没有被查封。如果媒体听信厦华方面的一面之词,长虹方面将会追究媒体的责任。 据北京的一家媒体报道,长虹的一位发言人对这家媒体的记者表示,国家工商局已经明确表示,长虹没有对厦华侵权,被查封的长虹产品也即将解封。 “如果工商总局有明确表态的话,我想我们厦华是应该知道的,但我们目前没有接到任何关于这个说法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孙光荣在听到这个消息后,对 记者谈到,“我们将会对这个消息进行调查,这显然有误导的作用。”孙略显气愤。 “我们将等待法律最后的裁决。”孙光荣最后对记者说。 在截稿前,记者再一次打电话同长虹方面联系,想了解一下近况。长虹的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告诉记者:“我们目前不发表任何言论,我们最近将会就此事件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到时候会给你们媒体一个说法的。”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