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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诉长虹案调查 7 上页:第 3 页 诚如厦华的孙光荣所言,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最后的结果不管是经过调解双方和平解决也好,还是由法律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好,最终的目的应该是中国企业的法律观念能够有所提高。近段时间以来,中国经济领域的案件颇多,而像本案一样涉及知识产权的案子也为数不少。本刊在今年曾对丰田吉利案做过一个详细的报道,并请法学专家张平教授对此做了一篇专文。我们的目的不言自明,希望中国的企业能够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知道如何不去侵犯别人的权益。 这个看似简单的希望其实并不简单,我们翻一翻过往的报道,不难发现,有太多的企业自己的权益被人侵犯却浑然不知,懵懵懂懂中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却不明就里。糊里糊涂地就卷进了官司。 从这个角度上讲,厦华这次的行动给中国的企业带了一个好头,我们的企业,应该知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前不久一个维权败诉的案件或许对我们的企业更具有某种意义 2000年,重庆梦柯达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服装和鞋类的“梦柯达”商标。美国柯达公司发现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其驰名商标“柯达”被重庆梦柯达公司恶意抄袭,“梦柯达”商标主体部分与“柯达”商标文字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重庆梦柯达公司立即委托西南商标事务所出面应对。经查,重庆梦柯达公司的商标由汉字“梦柯达”、字母“EN-GKD”和图形组成,在第25类“服装、皮鞋”商品上使用,且已全部注册;而美国柯达公司的“柯达”商标核定在第1类“工业及摄影用化学品;未加工树脂及塑料;感光胶卷及感光纸”等商品上使用。所以,双方的商标在外观及文字构成上区别明显,且使用商品具有不同功能、用途,不构成近似商标。 故国家商标局依法作出裁定:“梦柯达”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美国柯达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梦柯达EN-GKD”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过长达三年的诉讼,2003年8月,“梦柯达”商标终于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注册认可。取得了这次诉讼的胜利。 美国柯达公司虽然在此次诉讼中败诉,但给予我们的启示却意义深远。虽然梦柯达和柯达并不是同类产品,而且商标标识有很大的差别。但美国柯达公司依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在柯达公司的观念里有着极强的法律意识和产权意识。 在这个案件中,柯达虽然败诉,但其积极、主动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是值得肯定和值得我们的企业去学习的。 入世后,我们面对的将不仅仅是自己国内的企业,还有更多的国外企业,对于这些已经用法律武装到牙齿的企业来说,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答案或许只有一个:把我们自己也武装到牙齿。我想,这也许是必须的,也是最起码的。 原载:《智囊》2003年第十一期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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