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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学》第十二章:品牌商标 7 上页:品牌商标的注册程序(1) 三、商标注册、续展、变更的申请 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简称商标权。所谓商标权,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 商标权的特征: ① 维持商标权的专有性 也就是指它含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同一个国家,同一商标只能由某一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不能由多家企业所有;二是指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占使用权,另一方面可以禁止第三方在与核定商品相同或相似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 维护商标权的时效性 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在有效期内,商标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商标将不会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有效期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如日本规定为10年,美国规定为20年,我国规定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品牌经营者应申请续展注册,办理续展手续,否则将丧失商标权。 (二) 商标注册续展 为了延长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各国商标法都有商标注册可以续展的规定。所谓商标注册续展,就是延长商标权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续展对实施品牌战略与决策具有重大作用,尤其是对创名牌、保名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10年。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可以连续续展,从而可以保持注册商标的永久有效,商标专用权就可以成为一种永久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在期满前6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 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发生改变,经申请,商标局得以核准的法定程序。《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注册商标的变更手续:①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变更申请书应将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原注册人名称以及变更后注册人名称填写清楚;变更证明为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② 申请变更商标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2)商标注册提出变更申请的注意事项 ①变更申请,只能是注册人名义的变更,地址的变更或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 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③在提出变更申请时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将变更申请退回。 ④变更申请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⑤ 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改变后不及时履行变更手续,改变后的商标注册人不再拥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所以,商标注册人名义改变后,应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涉外商标 (一)涉外商标 在商场日益走向目标化、一体化的今天,商品与服务在国家间的流通与转移是极为普通的事情。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我国出口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而且应该到外国申请注册,把这两种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统称为涉外商标注册。 1)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我国对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的问题有一个变化过程。我国1950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已与我国建交和订阅商约的国家的商民,可依本条例申请注册。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外国申请人的国家须与中国达成商标注册互谅协议方能在中国申请注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采取了灵活态度,对商标注册实行双方按同等条件办理对方商标的对等原则。1982年8月颁布《商标法》,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按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代理组织应根据外国委托人的申请,为其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和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的争议解决等事宜。 2)中国商标在国外注册。为了在世界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保护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防止别国商人对我国商标的抢先注册,提高我国商标在国外知名度和竞争力,我国商标也应在国外申请注册,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进行。首先,应做好商标国外注册的准备工作,其次,要认真办理商标在国外注册申请的有关要求手续,再次,通过商标在国外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在国外获准注册,取得注册国的商标专用权,并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二) 商标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 商标国际注册,又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这是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的注册方式,1891年,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突尼斯等国发起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2年生效。以后经过6次修改,最后一次是1971年7月在斯德哥尔摩进行的。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为协定和议定书中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即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范围不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中的成员国为1年,在认定书中的成员国为每18个月进行审查一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要求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国际注册商标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延伸的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出,如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保护的国家名称,在该商标被批准国际注册时,国际局就会通知这些国家进行审查。延伸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就会要求有关国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若在该期限内未被驳回,则该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就延伸到这些国家了。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的成员国均要求提出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的成员国不要求这一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缴纳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填写一份表格,所要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既节省费用,也节省时间。但遗憾的是,目前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仍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和美国、日本等国家尚未加入协定或议定书,因此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逐一注册。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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