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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联储监管银行》第二章:巴塞尔第二资本协议前奏曲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7-11-14, 作者: 卢菁, 访问人数: 1626


  1.授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调研急先锋

  我正式上班后没几天,在经过例行公事的导向集训、表格填写,及信誓旦旦地签字,承诺遵循美联储行为准则之后,就被Kevin带到我们组前任主管Brian的办公室。办公室里除了Brian外,还有一位金发碧眼、衣着得体的女性,打过招呼后,知道她叫Jennifer,属于ATS下面的银行分析组。

  Brian语速很快,用了不少术语,好像思维还是跳跃性的。我则听了个一知半解,如坠雾里云中。但看到Kevin和Jennifer在那里点头OK,心想反正有他们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就可以了。有好长一段时间,我都处于这种似懂非懂、在黑暗中摸索的状态,不能完全领会别人的旨意。我一直习惯于书面交流,读文章,写文章,来龙去脉,引经据典,都一清二楚。而口头交流,经常会言不尽意,加之有一大堆背景材料、历史过程的断层,非得要身临其境的人才能知晓其所以然。我这个新手,自然迷失方向,再加上那么多从未听说过的术语,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好在有Kevin和Jennifer为我耐心地答疑解惑。

  这次会议其实决定了我接下来一年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我被从组里抽调出来,同Jennifer组成一个两人特别行动小组,专门从事有关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的调研考察工作,直接听命于Brian,或更确切地说是Christine。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针对当时银行界风起云涌的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批评指责,进行银行界全面的实地分析和考察,为政策的研究者和制定者提供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当时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现在通称巴塞尔I,或巴塞尔第一协议,制定于1988年,它首开先例统一了国际间银行资本监管的法则,规范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开辟了银行业公平竞争的国际舞台,在当时是具有卓越建树和深刻意义的(下节会有详细介绍)。但这样一个国际间共享的法则,不可能面面俱到、兼收并蓄,难免有简单处理、忽略不计的地方。随着银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对巴塞尔I的批评指责愈演愈烈,尤其是那些大银行、大财团,更是肆无忌惮,在行动上依仗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想方设法绕开巴塞尔I的限制。面临这种局面,银行监管部门自然要作出反应,巴塞尔I “是取,是舍,这是个问题”。这不是个一般的、简单的问题,而是个举世瞩目的high-profile(高调)问题,无论取舍,都将引起银行界的大震动和大变迁。

  我和Jennifer的任务自然要涉及了解巴塞尔I的问题以及问题的严重性,但更重要的是,银行界都在鼓吹用信用风险模型取代巴塞尔I的简单代数,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法则和基石。我们的重要任务便是要调研这些信用风险模型的普遍性和可靠性能否作为政策制定可依赖的参数,能否得到实践的检验来证实其可信度,能否为大中小各类银行和不同国家共同接受,等等。也就是说,银行界在鼓动着“破”,而我们得要先考虑“立”的可行性,才能考虑“破”的可能性。

  Jennifer在纽约联储已呆了三年有余,对美联储系统和银行界运作比较熟悉,她硕士毕业于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政策分析专业,能说会写,能力很强,工作认真踏实,事无巨细。她的数理统计知识欠缺些,分析模型的深度、广度有些力不从心。而我尽管有数理统计知识做后盾,但对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具体操作一知半解,对纽约联储的运作方式更是一窍不通。所以,同Jennifer组成一个团队,互补互助,共商共议,可以说是珠联璧合、黄金搭档。一个小组的成员不在多,而在精。技术能力搭配齐全,再加上齐心协力,就可以势如破竹、高速有效地完成任务。

  我和Jennifer两人就这样开始了这个备受上级重视,光荣而又艰巨的先锋任务。

  2.巴塞尔第一资本协议

  国际结算银行

  讲到巴塞尔协议,首先要谈谈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结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

  BIS是一所中央银行的银行,是中央银行用来讨论政策、协调步骤的主要场所。它建立于1930年,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有关的战争赔款事项,诸如收集、管理和分发战争赔款,将钱款从一个国家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账户,顾名思义,国际结算银行。现在,战争赔款一事早已烟消云散,BIS除了仍为中央银行的清算机构外,其侧重点在于促进中央银行的合作,促进国际间货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类似于其他国际性组织,BIS是一个既没有行政权力,也没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机构,它无法像一个国家内部的中央银行,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来强制推行它的政策。它最多也只能是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针,提供一个国际间互相交流和磋商的平台。BIS经常会有跨国界的比较总结报告,在很多领域进行国际性的比较排列;它在收集处理和发布国际间的信息资料、统计数据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它的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几十年来一直被认为是研究国际间银行政策和操作的最具权威性的资料。

  而巴塞尔资本协议是BIS最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指导性政策(Guideline),是1988年由BIS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出的,全称为《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它建议各国的中央银行对其辖内银行推行最低资本准备金的政策,以防范诸多风险。这个指导性政策不仅得到BIS十个成员国的采纳,而且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简单易算,被许多其他国家和金融机构采纳,用来衡量资本金的充裕程度。

  现在,这个巴塞尔协议被称为巴塞尔第一协议(简称巴塞尔 I),以区别将于2007年推出的新巴塞尔协议,又称巴塞尔第二协议(简称巴塞尔II)。

  所以,BIS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银行监管部门,但它至少已是银行监管国际政策的制定者。在银行业走向国际化、大同化和一体化的历史舞台上,BIS将会展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巴塞尔第一协议的背景和内容

  巴塞尔I的设立凸显了两大银行监管的目标和措施:一是强调资本金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充足的资本金可以用来防范各种风险对银行的冲击;二是强调国际间统一步骤的重要性,使银行能在同一水平线上运作,避免恶性和不公平竞争。

  传统银行监管,着重于指令性的法规和条款,具体规定某些业务可以经营,某些业务禁止经营。诸如银行不能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票、银行支付的储蓄利息有上限规定,等等。这些明文细则,对于那些小规模、传统型的商业银行也许管用,但随着金融业务的扩大,产品品种的创新,以及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界的运作,这些条条框框的限制就显得既繁琐又无效。监管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为这些法规作出新解释,为特殊情况开绿灯,并制定新规定来绕过这些法规。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条框框已不再或很难起作用。金融业的发展已使得产品变化多端,很难再将产品严格归属于某一类型。即便是同一产品,也会有不同的风险表现,用一刀切的方法很难切中要害,银行业也会想方设法逃规避法(下一章列举了诸多这方面的事例)。

  在法规逐渐丧失其有效性的同时,银行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它所最关注的其实是一个银行倒闭的风险,而不是它具体的产品或资产。若一个银行有很好的风险管理,那它可以从事任何项目,经营任何产品。相反,传统的条条框框,并不保证银行承担的风险就小了,有时甚至适得其反,促使银行去投资高风险项目。那么,如何使银行承担的风险达到最优化或合理化?在风险不可消除、银行生存的基石就是承担风险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如何保证银行有充足的准备措施来防范风险的冲击?这时,监管部门的注意力转到了资本金(capital or equity)的作用上。

  资本金是银行自身的本钱,是股东们资金利润的累积,是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资本=资产-负债。银行投资的资产部分和存款融资的负债部分是注定要上下波动、价值不定的。一旦负债部分超过资产部分,资本金变成负数,银行便面临倒闭的危险。但若银行备有充足的资本金,即资产值远大于负债额,则任凭风吹雨打,银行抵御各种风险对资产和负债的侵蚀能力会强很多,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也就会小很多。再则,资本金起着“包容”所有风险的效果,不管是企业破产、贷款收不回来,还是利率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甚至是人为操作上的失误,资本金都起着“防洪抗旱”、补亏弥损的保护作用,而不像具体的条条框框,只对某种风险作限制,经常顾此失彼,甚至适得其反。基于这些要素,监管部门开始重视资本金在风险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并将它进一步提升到国际间银行监管政策的高度。

  在为资本金的具体定量上,巴塞尔I具有历史性创新意义的杰作是将风险与资本金挂钩—— 风险高的资产需要高的资本准备金。这个关联,表现了政策的风险敏感性—— 资本金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银行资产组合的变化而起相应变化,奖惩分明。这种资本金与风险互动的政策模式,后来被广泛运用于巴塞尔的其他资本政策上,成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它也成为后来修改巴塞尔I的主要动因之一,因为巴塞尔I将资本和风险结合得不够紧密,不够合理。此乃后话。

  大致说来,巴塞尔I将银行资产划分为五个风险档次,依次设定0%,10%,20%,50%和100%的风险权重(risk weights)。然后,用这些风险权重乘以资产值,得出风险加权资产(risk weighted assets)。再在此基础上,规定资本金的准备量为8%的风险加权资产。例如,如果风险权重为50%,则资本金准备量为资产值的4%(=50%×8%);若风险权重为0%,诸如美国政府债券,则银行不需要准备资本金,依此类推。在这五个风险权重设立上,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成员国的政府债券享受0%的最优惠待遇,即无需资本金;OECD成员国银行间的贷款享受20%的权重,是第二等优惠;所有私营公司的贷款债券和非OECD国家的政府债券都是最高权重100%。另外,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又有权重轻重的处理。巴塞尔I还对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进行权重设置,对资本金也有不同层次的定义(详细叙述可参照巴塞尔第一协议原件)。

  巴塞尔I的另一大重要意义是统一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它是个多边国际协议,所有参与国都必须遵守同一协议,对其国内和国外业务一视同仁,以利于银行在同一地平线(level playing field)上公平竞争,帮助建立一个国际范围内平等的银行操作环境。

  比起其他国家的银行,美国的银行向来是属于受到严格管制的,在机构设制、产品经营,甚至地域划块上都有严格限制。美国早在巴塞尔I以前便对银行有资本准备金的要求,并按照资本金的充裕程度对银行评级。相比之下,日本银行所受的管制少很多,它们既有政府撑腰,又鲜有资本准备金的要求,再加上日本本来就资金来源多、成本低,所以日本银行20世纪80年代在全世界到处投资,收购资产,它的资产负债表也急剧膨胀。当时全世界十大银行的排名中,日本占了好几位。考虑到国际银行间竞争的“敌强我弱”,美国早在1991年,通过国会,制定了《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Foreign Bank Supervision Enhancement Act),其目的在于让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或办事处“享受”到类似美国国内银行同等级别的“待遇”,缩短它们在法规条例限令方面的差距;同时授权美联储对这些外国分行和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目前,巴塞尔I这种以风险资本储备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已经被证实为国际银行运作中的一大稳定力量。尽管它原本只是针对大银行而言,但如今,世界上大大小小活跃的金融机构,即便各自的规模与运营结构不同,但都已广泛采纳巴塞尔I的风险资本标准。随着这个协议的广泛实施,银行界平均的资本金比率得到提升,很多美国银行持有的资本金都大大超过了协议的基本要求。

  这个资本比值的提升,自然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破产率。在2001年美国产业界出现了多起崩溃倒闭丑闻事件,在接踵而至的经济衰退和缓慢复苏中,美国银行都没有受到太多的牵累。即便有不少损失,也没到拮据到倒闭的境地,这与过去周期性危机所产生的产业与银行恶性连锁倒闭的氛围,形成鲜明对比。监管机构津津乐道,说这个中原委极大程度上归功于银行强大的资本储备。

  巴塞尔第一协议的问题

  对巴塞尔I的批评指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指责风险档次划分得不够细致、不够合理,导致资本金与风险大小的关联不够紧密。这点在对私营公司贷款债券的权重规定上,表现得尤其突出。按照巴塞尔I,银行对所有私营公司的贷款都归类于100%的风险权重,即得置备8%的资产值作为资本准备金,没有任何风险折扣和优惠。但略微具备银行常识的人都知道,私营公司的贷款风险差别很大,级别低的B类、C类公司风险程度可以是级别高的A类公司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而若将它们归于同类,要求同样的资本准备金,势必对持有A类公司贷款的银行不公平,惩优奖劣,打击向风险低的公司贷款的积极性。

  另外,对所有OECD成员国的政府债券都规定0%的权重优惠,即无需准备资本金,也同样不合理。有些OECD的成员国,如希腊、土耳其、墨西哥,拥有不可低估的国家风险,它们的信用度自然不能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同日而语。而将它们囊括在一起,势必扭曲风险本质。

  要知道,银行的资本金是昂贵的,有巨大的机会成本。这笔资本金如果用来投资的话,可以有高利息收入;而用作资本准备金,只能投在保险的资产上,诸如美国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便有限。所以,如果资本金要求降低的话,银行的收入会增加,利润会提升,在董事会股东那里也好交代。银行为此显然要锱铢必较。

  第二个批评来源于资产组合理论(portfolio theory)。资产组合理论的核心是:如果一个资产组合由不同的资产组成,那这个组合就有分散风险的优势,整个组合的风险就会小于单笔资产风险的加总。大银行一般都拥有庞大的资产组合,这方面的优势就来得尤为明显。而巴塞尔I在计算资本金充足率上,运用的恰恰是方便易行的简单加总,没有体现风险分散的自然优势,这令大银行感觉吃亏了,不合理的呼声连绵不断。

  到了1996年以后,改革巴塞尔I的呼声愈演愈烈。1996年,BIS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案》(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通称为《市场风险补充案》(Market Risk Amendment,或称MRA),针对银行与日俱增的市场风险,作出对应的资本准备金的要求,以弥补巴塞尔I主要是针对银行信用风险的空缺。随着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入资本市场的交易、投资和业务,市场风险已成为银行业显著的风险指标,市场风险的爆发性和摧毁力也日益得到首肯和认同。大量的银行丑闻表明,市场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造成银行资金短缺、偿还能力不足,严重的甚至导致破产倒闭。英国一家有200多年悠久历史的古老银行—— 巴林银行,在短时间内遭受灭顶之灾,便是一个实例(有关巴林银行等市场风险实例,第四章“银行监管的方针政策”里有详细介绍)。

  同巴塞尔I相比,《市场风险补充案》的重大突破在于:它在规定市场风险资本金计算时,允许银行采用其内部发展出来的市场风险模型来算出基数,又称风险价值(value-at-risk,或VaR),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乘数和变量,最后得出法定资本金总额。

  银行内部的市场风险模型,一般都引入资产组合理论,充分利用资产间的互补性,争取最有效、最精确地算出资产组合的风险,及所需的备用的资本金。这类资本金,统称为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即VaR,以有别于《市场风险补充案》规定的法定或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经济资本一般定义在置信水平为95%的单尾置信区间,持有期为1个营业日。而监管资本则定义在置信水平为99%的单尾置信区间,持有期为10个营业日;并在此基础上,又加上3~4不等的乘数,来扩大监管资本的需要量。

  BIS认可银行自身的市场风险模型在决定监管资本金充足量上的作用,标志着监管机构在政策上的大跃进—— 不仅允许资产组合理论的运用,而且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组合来选择最合适的模型和参数,将银行用于内部风险监控、管理、定价的模型同监管机构的法定资本金计算方法有机结合,避免设立不同机制、重复计算、耗时耗力。这是政策上极大的灵活性和动态性的体现,是监管政策上的一大创新。尽管银行界对《市场风险补充案》所采用的政策性的乘数和变量有保留意见,但不可否认的是补充案在政策架构和思维上的重大突破。

  所以,当大银行看到资产组合理论和银行内部风险模型已经被BIS采纳到巴塞尔I的市场风险部分时,便觉得时机成熟,应该加紧游说此类政策在巴塞尔I的信用风险部分上的运用,使大银行充分享受大资产、高技术带来的优势。当时,确实也有几家大银行已经发展出了信用风险模型,用于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信贷定价和资本配置等。它们便乘这个东风,到处宣扬这些模型,希望监管部门能允许银行用信用风险模型的经济资本算法作为监管资本算法的基础,以取代巴塞尔I的简单代数加权。

  当时,更严重的问题是:一些大银行,看到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有不一致的资本准备金要求,便觉得有机可乘,想方设法把资产从计算信用风险的银行账户(banking book)转移到计算市场风险的交易账户(trading book)上去。这样,就可以用《市场风险补充案》所允许的内部风险模型来计算资本金需要量,而非套用巴塞尔I的代数公式。这样一来,不用等到巴塞尔I的变更,就已经从本质上抛弃了巴塞尔I,造成政策的更新换代。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或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钻政策的空子,以期达到减少资本准备金的最终目的(具体案例会在本章第四节谈论摩根银行信用衍生产品时详细描述)。

  对于银行界的“肆无忌惮”,监管部门不能置若罔闻,得有所反应。这第一回合便是了解情况,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看看巴塞尔I的问题到底在哪里,有多严重;看看银行界如何细化量化信用风险,如何使用信用风险模型,有些什么参数变量,模型怎么设计的。自始至终,这是一个银行监管者的项目,必须要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考虑巴塞尔I要不要修改,若要修改的话,怎么改,如何减少资本套利,等等。

  这个项目首先就落到了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这与它的天时、地利、人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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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11-23 05: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