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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意识抬头以后……
7 上页:更新广告的观点&方法(1) AP就是“消费者代言人”,首先它是您公司的正式员工,按月在您这儿拿工资、奖金,又因为AP的要求非常高,这奖金和工资还不能少,但他代表的却是“消费者的利益”,它是您内部有意培养的一种异已的对抗的力量。您养着他,就是让他找碴的,但他必须保证让消费者高兴。AP最终让虚拟的集合名词“消费者”成为一个个活生生的人,AP相当于是消费者选派的“工会主席”。为了在“产品导向”和“消费者导向”之间取得平衡,既然您的公司里有AE(客户主管),那么同样也就应该有AP(消费者代言人)。推而广之,我认为有远景目标的企业也应该设立AP职位,为什么总要让消费者被逼急了以后去媒体或消协哭哭啼啼呢? 最后,广告公司不应该只是在后台,它应该成为消费者可以评判的“公众公司”,必然让消费者知道是谁在做我购买的产品的广告。我觉得《广告法》里可以加上这么一条,即每一则广告都必须醒目地标志出制作广告的广告公司名称。这样消费者就会知道是谁在帮着产品说假话,又或者是谁让我们活得更轻松,给我们带来喜悦,让生活更加美好。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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