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中药商标保护的思考 7 上页:中药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 (1)区别营销 商标将企业的药品与其他企业的药品区别开,这有利于商标所有人推销,也有利于消费者进行选择。为了有效地区别相互竞争的药品,中药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不能与其他企业在类似药品上的商标混淆性近似。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越强,越能有效地发挥其品牌效应。 (2)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来源,患者相信特定商标所使用的药品来自于一贯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第三方不得在他人已注册或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药品上使用该商标,或使用可能导致患者误认的含有该商标的商标,或在其他药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和保护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3)质量营销 商标所有人通过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来提高其商标的声誉。患者也将特定商标看作药品质量的标志。中药商标必须向患者保证,今天购买的药品质量与以前购买的同一商标的药品质量是一致的。 (4)广告营销 随着全球性广告的发展,商标自身也成为一种特殊的广告工具(如带有商标的药品包装或药品成为广告媒介)或是构成广告的主要内容。患者对商标的认知度越高,商标越能帮助其获悉药品的情况。如今,“杨森”、“史克”、“辉瑞”等洋品牌已经被广大的中国患者所熟悉,市场占有率逐渐增加。 第 1 2 3 4 页 下页:中药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