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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中药商标保护的思考 7 上页:中药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 (1)重视中药商标宣传,淡化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称属于一个国家或世界范围内的非专有名称,不具有排他性,宣传通用名可能会帮别人的忙,因为其他企业可以搭便车,乘机推出自己的同样产品。为使中药产品区别于其他竞争产品,企业必须重视中药商标的宣传,如药品的广告宣传应以商标为核心,扩大商标知名度,增加商标的显著性。 (2)加强中药商标管理,培育中药驰名商标 中药质量保证。一个疗效好、作用突出的药品,才可能创出名牌; 中药商标设计。多使用简洁、清晰、易记的文字商标,并且最好具有暗示作用; 中药商标管理。对企业所注册的商标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商标资料档案,及时了解商标注册的公告与竞争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与制止商标侵权的发生,及时对到期的商标进行续展; 中药商标使用。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自行转让,自行变更注册人名义和地址; (3)选择企业主商标,灵活运用中药商标 主商标是企业的象征,如深圳南方制药厂的“三九’商标,广州潘高寿制药厂的“潘高寿”即为企业的主商标。中药企业在建厂时应当考虑选择和注册自己的主商标,在确定产品方向时应当考虑选择和注册自己的商品群商标,在新产品即将推向市场时应当考虑选择和注册单一商品的商标。企业也可采用主商标与商品商标相结合的策略,这样一个药品可以同时使用两个或三个商标,但须注意商标的运用以不要冲击主商标为前提。 (4)提倡使用注册商标,发展道地中药材名牌 我国道地中药材可以通过使用注册商标来区别其来源和保障其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质量优良的中药材创出名牌,有利于占领市场,创造效益。 (5)申请外国商标注册,创造世界级驰名商标 商标专用权依据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便受到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对于有潜力的中药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就应当考虑在国外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以取得所在国的法律保护,一旦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对产品进行有效宣传和保护。 商标的选择。商标的选择要注意各国政治、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问题。此外还要正确使用优先权。同一申请在向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可以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再向另外那些成员国提出申请以取得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成员国在注册商标上必须给予本国国民和其它成员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并且不得要求他们在本国有住所或营业场所。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公民在其它成员国内也享有那些国家的国民待遇。 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注册。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必须了解所在国的注册程序,这对中药企业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委托有经验的代理机构代理在国外注册商标,才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原文发表于《中国药房》2001年第12卷第3期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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