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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中药商标保护的思考 7 上页:中药商标保护的营销依据 (1)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 药品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和商品名称(商标名)。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如云南白药、六神丸、安宫牛黄丸等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无法申请商标注册。卫生部药政局也于1990年通电全国“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企业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消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 (2)中药商标意识淡漠 一些医药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突出表现为商标过期不续注,缺乏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意识而被抢注等。由于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而“商标抢注”就成为合法的行为。我国有部分名牌中药商标在国外已被抢注。还有些企业将商标放在药品包装极不显著的位置,难以发挥商标的标识营销作用。 (3)中药商标的独特性差 许多中药企业只注册一个或很少几个商标,往往是一个商标多个品种使用,而不是一个药品一个商标,有的企业甚至上百个产品使用一个商标。中药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种治疗功能相关,以便于识别和推广。 (4)中药商标的竞争性弱 商标只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有塔则用塔名。以山西省为例,其制药行业中以“晋”字为商标的就有晋地、晋药、晋恒、晋光、晋临、晋春、晋新等。这种简单化的商标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5)道地中药材的注册商标少 道地中药材申请商标的不多。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的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也应有注册商标,某些药材也可成为国家专卖品,以确保药品质量,提高药品声誉。 第 1 2 3 4 页 下页:中药商标保护的对策分析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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