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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框架:中美两国的比较 7 上页:总体比较(2) 下面,笔者将就两国政策框架中相同的内容,分七个部分作一番简单比较。 1、税务政策 《政策框架》和《指导意见》都讨论了网上贸易的两种形式,即“网上订购、线下交付”形式和“网上交易,线上传送”形式。两国都认为,前者可以适用现行关税制度;而第二种,中美两国有不同的政策取向。 美国认为Internet是全球性的媒体,网上无国界,鼓吹网上贸易零关税政策;认为对于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应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 我国则对网上贸易征税持慎重态度,认为零关税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有不利影响,税收政策必须保证国家利益。 2、电子支付 中美两国的政策框架都充分肯定了开发安全可靠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二者都强调政府的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以适应商业和技术环境的迅速变化。美国政府强调必须系统的让私营企业来参与制定相关政策,以保证政府能理解和把握市场发展的趋势。中国政府则强调电子支付系统的问题仅靠市场和企业是无法解决的,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同时,还指出国际电子商务会引起跨境支付问题,必须加强外汇实时监管。 3、知识产权保护 两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框架都重点讨论了电子产品的知识产权(诸如版权、专利、商标等)的保护措施与政策。鉴于网络域名的注册经常发生对于知名商标的侵权现象,两国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美国政府认为应建立一个权威论坛来处理和使用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标识符(包括域名在内)的政策问题,建立起一套基于合同的自律体制来处理全球范围内的域名使用与商标法发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国际协作制定Internet域名注册的统一标准。而我国则强调,由于网络域名的不当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商标侵权,因此,顶级域名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而一般域名也必须由政府授权。 美国《政策框架》分“专利”和“商标”两个部分,较为详细的界定了专利和商标的概念、专利的特征(真正具有新颖性和技术难度的创新)、 存在的问题、有关的原则、政策和解决途径。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只有简略的原则性意见。 4、个人隐私 美国《政策框架》沿用了1995年10月NTLA(国家电信和基础结构管理局)公布的“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报告中所提出的个人隐私原则:告之和许可,即数据收集者必须告之消费者为什么要收集个人信息、信息将用于何处、收集什么信息、保护这些信息的措施是什么、提供以及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和可能拥有的任何赔偿权;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必须经过消费者的许可。《政策框架》强调,必须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保障Internet网上信息自由流动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的《指导意见》仅简约的提出:电子商务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有关个人的信息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与通常的个人隐私有所不同,既要保护其竞争价值,又要保证信息的自由流动。政府应完善我国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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