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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框架:中美两国的比较 7 上页:具体比较(1) 5、安全 《政策框架》和《指导意见》都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对于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只有确保在线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政策和技术真正到位,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消除人们的担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政策框架》着重讨论了作为提供计算机安全的重要工具——密码学的“双刃剑”性质,即:既可以让守法公民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档案,也能被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作为隐匿其活动和阻挠法律授权的调查工作的工具。为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美国政府对功能最强大的加密产品实施出口管制,并将采用“密钥恢复”(key recovery)的措施,即鼓励企业和公众将加密产品的密钥放在可信赖的实体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在进行司法调查时,这些实体将提供解读加密信息所需的密钥。 《指导意见》则强调电子商务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并列举了一系列加强电子商务安全的政策和技术措施。其中,关于安全认证中心(CA)的建设思路是《政策框架》中所没有的。文件指出: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关键,必须统筹规划认证体系的建设,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行授权管理;各行业、各地区需要建立安全认证中心的,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根认证中心是最高级别的认证中心,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授权运行和监督管理;根认证中心按级别对其他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授权和监督。 6、法律 《政策框架》将“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统一商务法规(UCC)’”、“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都包括在“法律问题”这一个大部分中。在这里笔者仅就“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统一商务法规(UCC)’”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构架作一比较。 《政策框架》申明,为鼓励电子商务,美国政府应当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的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这一框架将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全球的电子商务交易。美国支持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指定的“模范法”(Model Law)作为制定电子商务政策的国际UCC。同时敦促UNCITRAL和其他国际团体继续工作以制定出“扩展模范法”,以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障碍。 我国的《指导意见》则并不打算采用一个国际“统一商务法规”。它只是概括的提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些思路:政府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以创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法律应包括传统的贸易惯例和指导原则;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7、信息基础设施 《政策框架》在“电信基础结构和可互操作性”这一节,列举了美国政府所关心的一些领域:租用专线、本地回路定价、互连、接入和Internet语音及多媒体。美国政府认为,应当鼓励在线服务提供商在合理的和非歧视的条件下去发展最终用户;真正的市场开放会导致更多的竞争和更好的电信基础结构,并且可以降低资费和改善服务。美国贸易代表处将在WTO的谈判中主张开放全球的基本电信服务市场。 我国的《指导意见》对于开放基本电信服务市场持审慎态度。它指出: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必要条件,必须能保证公平合理的接入、低成本运行和获得良好的服务,特别是使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也能参与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建设,要进行统筹规划,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序和公平竞争;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通信资费标准,提供有效的技术和服务,减少地区性差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部门应为电子商务企业和增值服务提供商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市场环境。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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