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信用:电子商务的基石 7 上页:西方的经验(1) 2、银行信用管理 规范银行信用的法律法案有:电子资金转帐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 ST.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Fina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这些法律法案对金融机构特别是有银行的信用管理提供了直接而明确的法律约束。在具体的运行模式上,对银行信用的管理除了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外,美国的市场约束也极为突出。事实上,真正能让消费者了解各个金融机构的优劣的,主要还是社会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评估。美国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有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这里以穆迪公司为例。值得说明的是,穆迪公司对银行业评级的目的并不是在于为投资者提供各个金融的优劣排行榜,而在于发现可能带来风险的银行的弱点,并将分析结论提炼为一个全球适用的统一的指标体系,以供信用市场的参与者使用,但穆迪公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可靠的依据却是不争的事实,且穆迪公司评级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也为其结果的可信度增加了砝码,投资者完全可以参考其评级结果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为可靠的金融机构。穆迪公司对银行信用风险的评估都是以下面7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作为分析的基础,它们是经营环境、所有权与公司治理结构、业务价值、盈利能力、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性、管理策略与管理质量。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评级的另外一个作用是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最大可能的降低经营风险,这既促进了金融机构间能公平有序的竞争,最终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第 1 2 3 4 5 6 7 页 下页:西方的经验(3)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