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信用:电子商务的基石 7 上页:西方的经验(2) 3、商业信用 在美国,尽管专门用于规范工商市场信用销售和工商企业资信调查的法律几乎没有,但有与企业资信调查和商帐追收业务直接相关的法律,如《企业破产法》。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美联邦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就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不动产经销商、汽车经销商等,因而对该类上家的信用管理也并非无法可依。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财务报表以其他相关的企业经营情况文件,足以使金融机构与个人了解该公司的信用状况。而对于普通公司,成立中介机构对之评估也是可行的办法。相对来说,公司企业的信用档案较之个人信用档案更易于建立与管理,因为企业公司成立时需要注册登记,每一次的交易额较之个人也大,易于收集资料和更新。 总的说来,这一制度体系有如下特点:1、完备的法律体系。美国适应社会发展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始建于60年代,一共有16项目前仍生效的法律法案,这些法律法案均围绕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等三个目标运作;2、相配套的信用制度。就个人信用制度而言,就有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3、规范的资信执法机构和中介机构。美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资信执法机构,它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立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各有关部门的,这其中就包括财政部货币管理局、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蓄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办公室等,它们之间各有分工又互相配合;资信中介机构有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如E-QUIFAX公司、TRW公司、TRANS UNTON公司等,有个人资信评估机构和银行资信评估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普遍独立于银行与政府。 在现今网络经济时代,美国这一整套信用管理体系也是适用的,可以说它在网上应用更加顺畅。 人们普遍认识到西方国家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与中国是不同的。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下,西方国家网上信用的建立可能更容易一些。而信用在中国而言,还是一种“零的制度”。翻开工商局的企业登记名称,根本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市面上流通的象《中国100万家企业资料大全》这样的书可信度极低,而个人信息虽然在公安部门有一些,却又是不对外公开的。中国市场的许多交易都是在缺乏充分的信用调查的,互不信任,在经济学中又被称为“低度均衡”,其结果就是交易成本过高。另外,互联网使用人数的众多也是保障网上信用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当超过40%的人每天都在使用网络进行各种事物处理的时候,他所使用的范围早已超过了娱乐休闲,而与商务活动紧密地挂起钩来。在发达国家,信用是个人的第二身份证.一个影响个人生活乃至企业经济生活的信用体系是最好的制约手段。 第 1 2 3 4 5 6 7 页 下页:四海一心的解决之道(1)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