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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的主导权之争 7 上页:品牌供货商:我可以选择零售商(1) 制定规模销售批量。以年为计算时段,对达到品牌供货商制定的销售批量的零售商以全力促销支持,并附加更多一点的商品结算扣率,使他们的商品成为零售商之间竞争的热点和重点。 对不符合标准的零售商实行制裁。对销量低、资信度差、商品结算期长、回笼慢的零售商采取有节制的制裁,如只向其供应已不十分畅销的商品,使这些零售商成为进入衰退期或非销售季节商品的“特定零售商”。对迟迟拖欠货款的零售商则采取制裁措施,如先停止供货,后催讨欠款,再将零售商货架上的商品一起撤走。这种制裁措施,曾造成某些超市的倒闭和关门停业。 所有这些都能够说明,零售商尤其是一直在中国受宠的零售商,不再是流通中的“皇帝”,可以随意支使供货商,摆布供货商,可以无节制、无理由地长期占用供货商的货款而不受制裁。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著名品牌供货商开始以不断推出新品种、不断创造品牌产品和新市场热点的手法,使零售商要能跟上它的市场开发节奏。跟不上的零售商要么被淘汰,要么为老产品所套牢,无法再销售新品种,或承受老品种的积压而带来亏损。这种推陈出新的手法,是品牌供货商对零售商最大也是最厉害的技术选择。 第 1 2 3 4 5 6 页 下页:品牌供货商选择零售商的趋势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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