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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为中国房地产商捂盖子? 7 上页:谁给了经济适用房高走的机会 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这么一项内容:“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可当笔者顺手翻出一大堆售楼资料的时候,竟发现10家房地产商中有6家没有在售楼书等售楼资料中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这可能意味着什么呢?已被房地产商拿出来销售的所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可能尚未办下,项目施工及交房日期可能遥遥无期,地块可能已被抵押,可能办不下《产权证》等等。难怪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培训自己的销售人员时曾专门提醒:“你们今后自己买房的时候,最好要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的原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那地处昆明“武城之巅”的在建“大户人家”?都市名园的“承租担保计划,年6%投资收益;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业主车铺,面向商场管理经营,开发商担保”又算什么呢?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回头再看“内部认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者与房地产相关主管部门岂不是在睁眼说瞎话?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房地产商对应这条的实际操作又是怎样的呢?要吗样板房已经不复存在,因为它们已被改称为“示范单位”;要吗样板房在交房前已被撤除,使购房人失去了对比参照的机会。 上述仅是各房地产商“困居圈圈”之内的“欺诈”,也仅是按性质区别的“欺诈”行为。实际上,如果再就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按载体来划分的话,房地产商的“欺诈”可再分为广告“欺诈”和样板单位展示等其它承诺“欺诈”;如果还将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按“欺诈”范围来区分的话,房地产商的“欺诈”则还可分为面积“欺诈”、配套“欺诈”、交通便利“欺诈”、质量工期“欺诈”、内外规划“欺诈”等等。不管如何划分,这些“欺诈”行为几乎都已经将房地产商变成了“骇人的魔法之窟”,几乎都已经将许多房地产商的置业顾问变成了深懂模棱两可与曲意误导之术的“算命先生”。如“铺面的‘钱景’被怀疑,就说项目地处城市未来发展重心,就临政府的规划路;项目单元的私密性与受噪音影响的大小被猜忌,就将后面的政府规划路说成小区自建道路;交通便利差,就说大批政府单位即将迁移附近,公交线路、公交车辆肯定少不了;安全隐患大,就说某某政府单位就在斜对面,安全咋个坏得了……”。对应前述“欺诈”类别的具体行为还有很多很多,笔者即使不再赘述,细心观者亦能自明。 第 1 2 3 4 5 6 页 下页:谁在为房地产商助纣为虐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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