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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运用品牌虚拟代言人的优势 7 上页:第 1 页 第二,明星作为真实的人都有缺点,也会犯错误或被流言蜚语中伤,但虚拟代言人一般不会犯错误,形象更加丰满完美,因此更能维护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麦当劳自1963年推出虚拟小丑代言人罗纳德.麦克唐纳,业务以迅猛发展,美国96%的小孩熟识他,至今从未有过关于这个虚拟代言人的非议。而以明星为代言人的厂商则常因代言人道德、犯罪等问题形象贬值而损坏品牌形象,“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例如,百事可乐曾先后因在广告中使用麦当娜(因一盘有争议的录像带)、迈克.泰森(由于被判强奸罪)、迈克尔.杰克逊(被指控猥亵儿童)作为代言人而惹来不少麻烦。今年,赵薇的“军旗事件”(在时装广告中身披有日本军国主义色彩的服装)令许多广告商不得不撤下以其为代言人的广告,出任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安康计划西部行”形象大使的红豆被控猥亵儿童也令相关广告商措手不及。上述案例足以说明任何厂商将其品牌形象的成败系于一个明星,风险实在太大,实是不智之举。 第三,广告商可以根据产品和品牌战略目标量身定制虚拟代言人。以明星为代言人的前提是明星气质与品牌精神必须存在相通之处。因为,品牌所倡导的价值认同、文化指向和品牌代言人如果缺乏一种内在而血脉相承的关联,明星就只能构成品牌识别的标记,他们无法像万宝路的西部牛仔那样,成为伴随品牌成长而不朽的精神象征。明星是一种既定文化的符号,他所赋予品牌的如果仅仅是一种转瞬即逝的外在印象,而不能将这种文化基因通过内在的沟通持久地植入受众心中,品牌代言人的形象就会随着广告宣传力度的减弱、受众视觉感官的麻木和疲惫而逐渐被遗忘,如家庭主妇用的小天鹅洗衣机选用电影明星刘晓庆做代言人。因此,虚拟代言人在塑造品牌个性上比明星具有的优势是:可以首先分析需突出的品牌特点,然后再确定为塑造合适的品牌,形象代言人应具备的最佳性别、年龄、职业等特征,让代言人按照广告商的期望展露在受众的感知环境中,并按广告商的要求行动。例如,沃什伯恩.克罗斯比食品公司1921年为回答消费者关于烘烧的问题,创造了一个虚构的烹饪专家贝蒂.克罗克,她以经久不衰的形象活跃于电视、广播节目,向人家传授烹饪知识,在消费者中产生了广泛、持久而积极的影响。 第四,虚拟人物给人以更多的想象空间,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想和意图将虚拟的代言人在头脑里“完整化”,使代言人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有心理差异的目标群体的情感需要。这是从消费者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的。由于消费者仅仅从广告商的宣传中获得虚拟代言人的基本信息,这些有限的且能转化为品牌形象的信息只能描绘出代言人的轮廓,不同的受众会根据他们各自不同的知识背景、生活体验以及潜意识把仅有“骨骼”的虚拟代言人“完整化”,使其在心目中达到完美。即,广告商宣传的代言人在不同的受众心目中略有差异,但代言人的基本个性元素是相同的。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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