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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营销在中国的发展 7 上页:第 4 页 4.注重新产品的开发与产品改良。现代营销观念与传统推销观念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从既定产品出发,在此前提下进行大量推销。现代营销的研究和应用范围则不限于流通领域,而是扩大则生产领域,注重研究适应市场需要,新产品的开发与产品改良。近年来,农业领域推出的甜玉米、方形西瓜、工程鲫鱼等,以及农产品加工一系列新产品的问世,正是现代营销思想在生产领域发生作用的具体体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粮食领域,长期以来一直围绕价格和流通体制改革等问题进行研究,基本不涉及生产领域。99年5月,国务务院发出了“着力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的号召,并决定调整(缩小)按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实行优质优价。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粮食品种,将逐步退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范围。从而形成了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的动力和机制。这项政策表面上是政府利用价格机制引导农民改良粮食品种,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实际上同样是现代市场营销思想从粮食流通领域扩大到粮食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 5.品牌、商标意识增强。 过去,我国农产品同品牌、商标基本无缘。90年代中期,随着很多地方的名牌战略的实施和向农产品领域的延伸,不少农产品开始使用品牌、商标,但大多是注重品牌、商标的识别功能和促销功能。近来,不仅品牌化的农产品越来越多,鲜肉、活鱼都用上了商标,甚至鸡蛋也贴着商标卖;而且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中介组织对品牌、商标功能的认识已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从识别功能和促销功能向信息传递功能、价值功能、形象功能的综合功能转变。很多农产品品牌富含个性特色,过目不忘,易于记忆和传递品牌信息,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创造品牌价值。虽然目前农产品商标在商标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小,但农产品品牌化意识的增强和商品从其基本功能向综合功能的转变,表明品牌营销已在农业领域初露端倪。 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标法,比修改前更有利于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农产品品牌营销。过去,只有法人才能申请注册商标,农民作为自然人,是不能为自己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新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就是说,我国农民今后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可以为自己生经营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这无疑为农产品商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新商标法还将农产品领域广泛使用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并列,受法律保护。这对农产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发展与保护,也是有利的。同时,新商标法已与国际法接轨,有利于我国进入国际市场。所有这些,一方面为农产品品牌营销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又表明农产品品牌营销已是大势所趋。 6.农产品的分销与促销形成多样化。在分销方面,不仅传统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的分销渠道模式得到发展与完善,许多农产品进了大型的超收市场,而且创造了新的营销方式:一是网络营销。一些农产品生产基地或批发市场在互联网上开通了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将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信息及时传递给买方,并可在网上进行交易。二是定制营销。农产品在定制营销也分为两种:一种是B to B,即通常所说的“订单农业”。它是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加工者或批发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农产品收获后由生产者直接送达到加工者或批发商,或由后者自己运输。另一种是B to C,它是农产品生产加工者根据消费者的需要进行专门生产或品种搭配并直接送货上门的营销方式。“鲜菜配送”、“鲜奶送货上门”是这类营销方式的典型。 农产品促销的形式也越来越多。除传统的人员推销和广告促销外,各种特色的农产品博览会、交易会和各种主题的公共关系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等已成为农产品促销的重要形式。此外,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不仅传播了农产品信息,也直接促进了当地农产品的销售。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的电子邮件: tongshu21@sin.com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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