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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直销立法十大悬疑


《新营销》, 2004-09-10, 作者: 王万军, 访问人数: 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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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疑之6

  直销员培训管理会有什么变化?

  由于直销行业的特点,对于直销人员的培训是直销企业开展业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因为这个行业必须通过培训才能开展业务。但培训和集会一直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我国曾出台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培训人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人数超过50人的,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备案并取得许可回执才能进行培训。

  这无疑给直销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在非直销行业,举行大规模的培训是很平常的事,例如保险行业常常会有大规模的培训。但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大规模培训便受到了特殊的“关照”,许多直销企业或所属的业务团队因为举行大规模培训而受到过查处,这也导致了直销企业在培训方面大打擦边球。

  所以放宽对培训人数的限制自然成为了大多数企业的希望。有的企业提出,尽管理解国家对培训人数进行限制的做法,但希望由公司举办或在公司内部场所进行的培训人数可以不加限制;在非固定场所举办的临时性培训活动,人数超过50人的,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备案并取得许可回执。

  而在培训报批备案方面,有观点认为,关于集会、活动方面的审批,只要遵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即可,不应再针对直销企业另行规定,但企业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并对培训活动加强监管,承担管理责任。即使是大型培训活动,也可以按照其他行业的一般规范进行报批备案。如果未经企业报批备案的培训活动出现了问题,由主讲人或讲师负责;如果经过企业报批备案的培训活动出现问题,由企业负责。  

  悬疑之7

  市场责任主体到底该如何确立?

  当年的传销之乱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市场缺乏对应的责任主体。非法传销自不待言,但即使当时一些合法的直销公司,其实同样也出现过消费者和业务人员投诉无门的情况。

  在本次立法中,怎样设置责任主体来承担当地市场的风险,以便取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效果,便成为了各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按照目前比较主流的说法,市场责任主体可以包括总公司、分公司、直销服务中心、店铺等。由于市场上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和业务人员不可能全部跑到总公司来要求其承担责任,因此在各地设立相应的责任主体便成为了市场发展的需要。

  但在设立各地市场责任主体方面,各企业却出现了重大的意见分歧。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省会城市的下一级城市是否需要设立分公司或直销服务中心?第二,店铺是否可以成为责任主体?

  有观点认为,应该在有业务活动的省份建立分公司,而在省会城市的下一级城市,只要有业务开展,也应该设立分公司或不同形式的直销服务中心,使之具有物流、售前售后服务、接受投诉以及退换货等功能。这种观点认为,企业授权的店铺并不能成为市场责任主体,这些店铺只负责销售和售前售后服务,而对直销员或经营者的管理应由总公司或下设的分公司负责。现在发展规模较大的企业普遍持这种看法。

  但有的企业认为,店铺同样可以成为责任主体,故建议只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在有店铺的区域没有必要再设立分公司或直销服务机构。有的观点甚至认为,不一定非要硬性规定每个省都要设立分公司,只要有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可,这类责任主体可以是直销服务中心或店铺。

  观点的迥异反映了两种力量的博弈。发展规模较大的企业,目前已经在大部分地级市设立了分公司,它们提出在地级市设立分公司,自然是希望提高进入直销业的门坎。但发展规模较小的企业,分公司网络还远未建设完成,它们自然希望只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即可。  

  悬疑之8

  会不会允许直销员跨地区经营?

  直销企业跨地区经营在我国一直是禁区。1997年我国出台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地区内从事传销,不得超出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开展传销。”后来的31号文也没有取消此条规定。而去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草案)》也提及“不得跨城市招募推销员”,“只能在所属店铺所在地从事直销业务,不得跨城市从事直销业务”。

  禁止跨地区经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市场风险,但由于直销人员的人际关系并不受地域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直销市场的发展。因此,一些企业认为,直销员跨省经营是难以避免的,希望部分放开跨地区经营的限制。

  为了控制直销员跨地区经营带来的风险,一种观点认为,直销企业应规定只有达到一定级别的直销员才可以跨地区经营。另外,直销企业应加强对异地直销员的管理,跨地区经营的直销员应该有企业的统一编号,以便于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找其所属的企业。

  而又有观点认为,直销员可以异地进行培训,但要到当地分公司备案,由当地分公司加强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悬疑之9

  直销从业人员身份应怎样管理

  跨地区经营管理难题之一便是直销员的身份管理问题。以前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如果没有,则为跨地区经营。不过该规定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一位多年从事跨地区经营的资深直销人员表示:“方法很简单,利用家属名字登记或者干脆用假身份证登记即可。”

  由于直销行业的游戏规则,直销员身份最终会转化为一个“编号”,以后直销员所进行的经营活动,业绩都记到该编号之下,这便为直销人员使用假身份打开了方便之门。特别是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进行诈骗活动,事发后逃逸很难追查,至今还有一些要犯逍遥法外。

  这一方便之门还给国家禁止从事直销人员的管理带来了难题。

  目前直销企业正在与商务部商讨哪些人应该被禁止从事直销行业。我国1997年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传销员:(一)机关工作人员;(二)现役军人;(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尽管《传销管理办法》后来被废止,但该规定一直有效。在去年出台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中,也明确提出,这类人员不得从事直销业务。据权威人士预测,我国即使开放直销市场后,也将会做出同样的限制。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一些人员不得从事直销业务,直销企业也设定了特别政策,但据某直销企业市场管理人员透露,即使在正规的直销公司,学生、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从事直销的大有人在,并且不在少数。

  这位人士分析说,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直销公司尽管有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多采取默许或鼓励的态度。即使公司不允许,业务人员也会招募这些人员,特别是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或现役军人,由于其有良好的社会关系,甚至反而会成为重点发展的对象,“用家属的身份进行登记就可以了,国家并没有禁止其家属不能从事直销。”而大学生尽管也属于禁止之例,特别是今年重庆“欧丽曼大学生传销案”受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而引起轰动,但这并未能完全禁止大学生从事直销。“只要使用假身份,同样可以做到。”另一方面,即使直销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但只要这些被禁止的人员利用假身份进行登记,直销公司也会防不胜防。

  “要改变直销人员假身份问题,并不是直销市场自身能解决的,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经济学家认为,要减少直销行业的假身份现象,真正禁止该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行业,除了直销企业加强自律外,重要的是要改进我国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一方面普及身份证的联网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身份证与信用证号码、社会养老保险号码捆绑在一起,只有加大使用假身份证的机会成本,才会减少使用假身份的现象。” 

  很明显,直销从业人员的身份管理问题,并不是单纯依靠直销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悬疑之10

  直销立法需要哪些人参与其中?

  据了解,为了完善即将出台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商务部外资司目前已与直销工作小组的成员举行了几次专题会议,讨论法规在实施方面的具体细节问题。

  毫无疑问,这种方法相对于1997年制订《传销管理办法》要高明得多。《传销管理办法》最终没有管好中国的直销市场而被废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制订《传销管理办法》的相关人士缺乏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同时又未能听取市场方面的意见,致使《传销管理办法》存在许多漏洞。

  不过,尽管这次立法商务部约请了11家外资直销企业相关人员参与,但据了解,参与人员的素质也并不令人满意。既然是要征求市场人士的意见,按理说,参与专题会议的人员应该对直销市场非常了解。然而事实上,部分企业的参与人员,有的是公关部的,有的是法务方面的。这些人员部分来自于传统销售企业,对直销市场的游戏规则并不是很了解,他们在专题会上所提的建议有的明显背离了直销市场的游戏规则。

  由于直销管理的复杂性,同时又是新兴行业,我国法律专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说是边摸索边立法,而直销立法又迫在眉睫。这次立法政府主管部门及法律专家尽管与企业界保持了紧密联系,但更需要各方面人士的广泛参与,经济学家、民间人士自然亦在此列。更重要的是,由于直销管理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从我国国情出发,应该考虑让社会学家也参与其中。有的专家提出,心理学家也是一支重要的力量。更有专家指出,除了法学家、外资直销企业的参与,还应该让内资直销企业参与,同时也不能忽视国内业界研究专家和资深直销商,因为他们有多年实战经验,知道什么是炒作,什么是违规,更知道什么是正常现象和可控制范畴。

  在去年“厦门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员透露,从去年开始,所有立法在上报国务院之前会会举行听证会。由于直销立法目前还不清楚是法律、规章,还是部门管理条例,所以举行听证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悬疑之外

  直销立法建议背后的利益争夺!

  在推动中国直销立法方面,尽管外资直销军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外资直销企业就是铁板一块,当直销立法进入市场操作层面的讨论时,各自的小算盘便渐渐显露出来。

  由于自身实力及经营模式各有不同,特别是在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上有长有短,发展规模也各不相同,于是在开放的尺度方面,外资企业便出现了微妙的不同意见。

  例如在业务队伍发展速度方面,先期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直销企业提出,为了控制市场风险,应该限制业务队伍的发展速度;而后期进入中国市场或市场规模较小的外资直销企业则认为,尽管业务队伍发展速度需要控制,但不宜控制太严。很明显,先期进入中国市场的直销企业,其业务队伍人数已达到了相当规模(假定A企业现有业务人员10万名),而后期进入者则相对较小(假定B企业现有业务人员只有2万名),后期进入者肯定急于扩大业务队伍规模。更重要的是,由于直销行业的“倍增”原理,如果限制每位业务人员每月可以发展的人数(假定每月可发展2名业务人员),从理论上说,A企业下一个月的业务人员便可达到30万名,而B 企业的业务人员则只能达到6万名;同理,再下一个月A企业可达90万名,而B企业则只有18万名,二者的业务队伍人数会越拉越大。

  于是引申出来的另一个争议便是对计酬问题的争论。发展规模大的企业希望给业务人员较低的酬劳,而后期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则提出给业务人员较高的酬劳,以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从而提高业务队伍的发展速度。

  在分支机构设置方面,前期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由于在大部分地级市已经设立了分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当然是希望门槛越多越好,而后期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则认为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即可。

  这些意见相左的背后,凸现的是这些外资直销企业的利益争夺,它们甚至表现出了打压竞争对手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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