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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直销立法十大悬疑 7 上页:第 3 页 本刊记者 王万军 “金字塔欺诈”已有定义? 千呼万唤始出来。日前,业界期盼已久的《反金字塔欺诈条例》草案终于浮出水面。 据权威人士透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该条例已经分发给部分直销企业,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以便在即将于9月8日举行的“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厦门会议)上进行讨论修改。这位颇为细心的人士注意到,由于该条例的落款为“2005年”,并且实施具体日期部分空缺,所以他据此认为,该条例至少要到明年才能正式实施。 另据来自北京方面的消息,商务部制订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目前也已完成,将与《反金字塔欺诈条例》一起在厦门会议上讨论。 而在去年的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曾召集7家外资直销企业召开了“投资直销业研讨会”,这标志着直销立法的正式开始。 中国直销立法目前正由商务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负责法律法规条文的起草工作,商务部负责直销企业管理条理的起草,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负责打击金字塔欺诈和市场监管条例的起草。由于商务部负责起草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在去年已经出台,《反金字塔欺诈条例》便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两者同样重要,我们不但希望明白政府确定什么是合法的直销,也希望明白什么是金字塔欺诈。”此前不止一位直销公司老总曾如此强调《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的重要性。毕竟,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守法”并不是“只干法律允许的事情”,而是“不干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千呼万唤之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终于给出了答案。不过,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条例一改多年“非法传销”的称呼,而将过去的“非法传销”统称为“金字塔欺诈”,并多了一个“非法直销”的概念。 该条例已给“金字塔计划”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金字塔计划是指为参加者交纳或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以此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样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得报酬;余者以此类推。其组织者以后参加者交纳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的收益数额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的数量。” 该条例同时对“金字塔欺诈”进行了定义:“金字塔欺诈是指策划、建立、组织、推广、参加、劝诱参加金字塔销售计划的行为。”该条例同时强调:“不论是否有无产品或其他条件的限制,并不改变金字塔欺诈的性质。” 而对于直销公司的违规行为,该条例则统称为“非法直销”,并且详细列举了12种非法直销行为,例如“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反规定收取和变相收取入门费的”“违规培训的”,等等。 执法难题 对于“非法直销”行为,该条例规定:“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而对于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的工作,则明显表现出了各部门联合执法的倾向,而重点则是公安和工商两个部门。 该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工作,设立‘反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同时要求公安、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作。考虑到新时期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向农村等基层渗透的危害性,该条例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协同做好工作。 而在具体执法方面,则由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该条例还规定了二者具体的职权和处罚措施,并强调:“构成金字塔欺诈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业界在肯定《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的同时,对于该条例的执法可行性也提出了质疑。 有关人士认为,由于直销行业的复杂性,特别是现在的金字塔欺诈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多样性,该条例只笼统地给出了金字塔计划和金字塔欺诈抽象的定义,这在表现出立法灵活性的同时,也为执法时对金字塔欺诈行为的认定提出了难题,因为许多具有金字塔欺诈性质的非法经营活动早已隐藏很深,已经很难从概念上进行区分了。该人士提议说,条例中至少应该参照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商德公约》,从不同方面列举金字塔欺诈与合法直销的明显区别,以供民众和执法者参考,“那样会更具体,辨别起来也会有参考依据。” 对于该条例中对非法直销“12条”的认定,该人士同样认为,非法直销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执法中同样会面临认定的难题。 由于我国的直销市场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尽管这几年执法者对直销和非法经营活动已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但要真正识别,仍有难度。完美公司总裁许国伟曾表示:“金字塔欺诈和合法直销往往只有一线之差。”有市场人士不无担忧地表示,即使国家制订了详细的执法标准,但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能否很好地辨别这“一线之差”,也会考量执法者的水平,“千万别像以前一样,把合法直销和金字塔欺诈一锅端。”该人士建议:“很有必要对基层执法人员先进行直销方面的常识性教育,只有他们真正明白了市场的游戏规则,才能更好地执法。” 但对直销常识的了解却并不能解决司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的难题。 该条例规定:“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相对来说,直销行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市场经营方式,再加上其特有的复杂性,管理难度相对要比其他经营方式要大。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已经制订了很多年,对直销市场上新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前瞻性可能不够,在法律适应性方面依然是个难题。即使移交司法机关以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于“金字塔欺诈”处罚措施的缺失,司法机关尽管可以套用一些法律法规,但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方面还“没法可套”。目前我国处罚金字塔欺诈一般套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从严格意义上说,“金字塔欺诈”既没有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进去,目前也并没有哪条法律确定“金字塔欺诈”是“投机倒把”行为。 于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移交司法机关以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于金字塔欺诈处罚措施的缺失,司法机关将同样面临法律的适应性问题。” 警惕金字塔欺诈“变异” “金字塔欺诈”发展到今天,与直销的界线早已模糊。金字塔欺诈原来常用的诈骗手法发展到现在早已变得错综复杂,我们平时所见到的收取高额入会费、把受骗人员聚居在一起进行诈骗的手法,已经是最为愚蠢和最为初级的手法了。现在的金字塔欺诈更加具有多样性、欺骗性、隐蔽性和变异性等特点。例如,过去高额入会费一直是辨别金字塔欺诈的重要特征之一,而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只收100元左右入会费的金字塔欺诈组织。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在的金字塔欺诈存在严重的“变异”问题,金字塔欺诈组织不断研究相关法律和消费者心理,往往会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新的诈骗手法,并且往往还会有相应的理论支撑,以使自己看起来更具合法性。 事实上,随着直销立法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打着各种旗号的公司不断冒出来,尽管它们推出了各种所谓的新概念,在尽量划清与传销的界限,但无不在觑觎直销市场,尽管其中也不乏正规经营者。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这里面更多的是挂直销之名行金字塔欺诈之实。 怎样识别这些更具备欺骗性的金字塔欺诈组织,怎样识别它们的变异行为,同样是时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正确的理由只有一条,错误的理由有千万条。”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金字塔欺诈行为,制订出一部可操作性很强的法律文本,同样在考量着立法者的智慧。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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