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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立法十大加减法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5-09-01, 作者: 王万军, 访问人数: 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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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减法之七:保证金比例下调

  怎样浮动更为合理?

  对于要求直销企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业内一致认为是一种约束直销企业规范经营的有利措施,并且也能有效保证直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对于交纳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业内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无论是以前的《传销管理办法》还是31号文,均未提出过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前年出台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中。《暂行规定(草案)》明确指出:"必须将相当于3个月的营业额收入总额的储备金存入商务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以备推销员或消费者退货时偿还其货款所需。任何人或组织在未得到商务部确认使用之前不得挪用该笔费用。"尽管保证金制度得到了广大企业和专家学者的赞同,但在保证金数额以及管理和使用方面,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最初提出的方式,保证金是按照统一标准征收,这样,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而言,在数额上就极为悬殊。安利当年的营业额为100多亿元,而如新公司则为3亿元。暂且不说今年这两家企业的营业额会有多高的增长,即使按照去年的营业额来收取保证金,这就意味着安利必须将超过25亿元的资金存入到商务部指定的账号,而如新公司则只需要7500万元。与此同时,`对于一家新进入中国市场的直销企业而言,3个月的营业额可能会少得可怜,所谓的保证金自然也会少而又少,这一条件自然也就形同虚设。这不仅从保证金收取数额上会引发不公平,更重要的是,稍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都知道,没有一家企业愿意将几十亿元的巨额现金按照这种方式存入银行。

  设立保证金的本意,是用来化解不良情况出现时业务人员和消费者退货的风险,而不同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带来的风险有大有小。于是有专家指出,保证金收取的数额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根据企业给社会带来风险的大小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企业规模越大,业务员人数越多,其带来的风险也越大,保证金数额也就应该相应提高;而企业规模较小,其缴纳的保证金也应该相应减少。另外,诚信度高的企业,其所带来的风险较小,保证金也应适当减少;相反,诚信度差的企业,即使其发展规模较小,也应该缴纳较多的保证金。

  一位专家指出,在保证金数额方面,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考虑企业给社会所带来的风险大小,确定其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这位专家提议,保证金可由三部分组成,既"共同基数+规模风险加权数-诚信度加权数".也就是说,在缴纳相同数额的保证金后,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增加相应保证金的数额,再根据企业诚信度的高低减少一部分保证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的数额除"共同基数"不变外,其他两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来确定其缴纳的数额。这位专家认为:"总的来说,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应该以承担其隐性的社会风险为基础,风险大的应该多缴纳,风险小的应该少缴纳,并且应该建立定期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不过,由于企业的诚信度很难具体量化,在实际操作中自然很难执行。

  在去年举行的直销立法专题会议上,对于保证金制度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由于当时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直销工作小组各企业一致同意由商务部委托顾问公司提出保证金缴纳数额、管理和使用方案。

  在后来的修改草案中,保证金的缴纳采取了浮动政策,即在不低于2000万元的前提下,按照企业将月销售额的20%缴纳,但当时并没设定上限,如果按照20%缴纳,安利去年销售额为170亿元,再加上今年销售额的增长,安利至少应该缴纳3亿元以上,同样会给安利的现金流带来不合理的影响。

  后来经过与各方面协商,不但保证金缴纳的比例由20%下调到了15%,而且设定了上限——1亿元,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不过,即使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按照15%的比例缴纳,但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这仍然是个巨大的数字。现在不少企业的年销售额在20多亿元以上,按照此标准,至少需要交纳好几千万元的保证金。

  将几千万元的现金存入银行,这似乎有点违现代财务管理规则,但如果标准过低,一些销售额不大的企业按照现在的标准缴纳的保证金又会很少,照样起不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既是一家企业月销售额不是很大,但如果真的乱起来,其给消费者和直销员带来的损害,并不会比规模较大的企业小多少。

  现在完全按照销售额来确定的浮动比例是否是最为合理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推敲。

  至于保证金利息的用途方面,原来规定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用于直销教育,有业内人士认为,保证金尽管被存入商务部指定的银行帐户,但仍然是企业的财产,其利息收入自然也是企业的财产,应该归企业所有。而在后来的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保证金李喜贵企业所有”,这同样是种进步。

  加减法之八:退货日期缩短

  退货日期多少天合适?

  退货制度直销行业一项共同的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冷静期”原则。原来规定,“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现在则改为“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由于直销企业根据销售业绩拨付的奖金最长时间不会超过30天,并且奖金计算相对复杂,超过30天办理退货,将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被动,并且也不利于直销员队伍的稳定,本次将退货日期限定在30天内,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退货期过程给企业带来的被动。

  不过,对于30天的冷静期,业内人士认为,缩短退货日期,并不是不维护消费者和直销员利益,需要一定的时间让消费者或直销员有足够时间“冷静思考”是否要购买或加入。但在具体日期的设定上,在去年的直销立法专题会议上也有过争论。部分企业认为,冷静期应以14天为宜,这也是国际直销市场上采取的比较多的方式,也有企业代表认为,消费者和直销员应该区别对待,应该给与消费者14天的冷静期,但对于直销员应该只给于7天的冷静期,甚至有企业认为,在冷静期的设定上,应该区分消费行为和经营行为,对于经营行为的购买者,可以不给与冷静期。不过,现在普遍认同的观点时,在冷静期的设置上,应该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30天的退货日期应该是比较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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