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锁经营误区面面谈(下) 7 上页:依靠政府以及政策的误区(2) 误区四,行业法规到底还有多大约束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源的分配主要靠市场机制来调节,但政府的支持和调控是不能缺少的。今年7月北京市商委、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通知》由拖欠数百家供货商5000多万元货款的城市之光倒闭案引发的超市进店费之争有了下文。《通知》要求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应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力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规定之外的义务,不要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商品流通。《通知》还特别强调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活动中不得滥收费。北京市商业将清理与供应商签订的所有合同,杜绝合同乱收费;纠正采购人员暗箱操作,如向供应商推销相关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向供应商摊派零售企业自身费用的行为。 然而这种通知在市场经济的面前,到底还有多大的还有约束力,我们不得而知。如今的商品流通主渠道以大型连锁超市为主导,在这场流通渠道主导权的竞争中,厂商之间的利弊权衡尽在双方的掌握之中,其竞争结果只有拭目以待了。 但是有一个法规的结果我们应当是已经能够看出点眉目了。年初,上海的联华便利、良友便利、可的便利、梅林正广和等龙头企业突然加速“圈地”,一改过去为均衡商业布局在主要路段、交通要道和新增住宅区开店的习惯,而开始把大量店铺开到成熟社区,街道里弄,就连一向以大卖场形象示人的农工商超市,也在同一天里开出50家便利店,并宣布在一年内要开数百家便利店。上海最先成型的便利公司可的便利在已有300家门店的情况下,开始尝试委托经营方式,把成熟的店铺交给职工买下经营、腾出资金再开新店。甚至有公司称,只要有合适的营业用房,不惜成本也要加紧开店。这样造成上海很多路段不长的一条马路上有几家公司共同开设同类便利店的局面,如上海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附近100米不到就有4家便利店;浦东乳山路400米长的马路有9家便利店。由于相同业态争夺固定的消费群体,大家都不赚钱了,这种恶性竞争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为了制止便利店门店选址的无序竞争,上海便利店行业协会酝酿了便利店行业的首份“选址公约”。根据约定,在一般路段的同侧或相对两侧新设便利店,店与店之间的距离不低于100米;交通要道、主要道路的交叉路口或拐角,不低于半径50米,坚决做到不隔墙、相邻开店。据说现在联华便利、华联罗森、21世纪便利等多数公司已经签字,但还有几家公司一直是迟迟未签。 那么国内便利店疯狂“圈地”为哪般呢?主要缘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为做大做强本企业;二为在入世后国外公司进入之前,本土企业抢先占据更大的销售网络;三为给后进入该领域者抬高门槛,这当然就包括与进入中国的外资零售企业合作时以分布广泛的销售网络为自己的筹码,谈个好价。 曾经有业内专家认为,这一纸“选址公约”要想马上解决目前便利店公司无序开店的情况以及这些公司与以后新加入公司之间的矛盾,恐怕是比较困难的。毕竟这不是一份法律意义上的规定,“选址公约”属行业自律约定,完全依靠各成员的自觉遵守。而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又必然要涉及到各大便利公司的利益分配,即使这种暂时可能不均匀的利益分配是短期的,例如部分布局不合理的便利店可能转手等问题,都可能致使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些许摩擦。由于门店选址的限定必然涉及到对现有市场资源的重新分配,这样,一些经营便利店较早的老公司与后来的新公司之间肯定存在分歧。当初联华、可的、良友等便利店公司顶住巨大的经营风险,拓展出便利店的前景,那么,“选址公约”重新分配资源时,它们必然希望拥有更大的份额,而便利店“后起之秀”同样希望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尽管以行业盟约的形式约定今后的“生存法则”符合国际惯例,但这份仅由行业内自定的“行规”能否收到成效呢?在巨大的市场利益的驱动下,行业的法规还能发挥多大的力量呢?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wangzhen@fene.com.cn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