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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无奈 、安利的尴尬--直销内幕大揭迷 7 上页:直销和传销定义(2) 这里我们给出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定义的二种描述方法∶ 从创业角度描述∶多层次直销是一种利用直销公司提供的一切设施(店铺、电脑管理系统、培训会议等)或者其它公司的培训,建立一个公司与自己共有的永久顾客消费群,并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教授或培训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并按事先的约定从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的计提报酬中抽出相应的比例获取脑力劳动收入的一种个人创业机会。 从营销角度描述∶多层次直销是直销人员通过面对面的说明方式把商品和服务直接推广或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而计提报酬或教授和培训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并通过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把商品和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从他(她)的报酬中按事先的约定抽出相应的比例而计提脑力劳动付出的报酬的一种产品或商品的营销模式(marketing mode)。 多层次直销也叫网络营销(network marketing)或者结构营销(structure marketing)或者多层次传销(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就是讲它们是一回事。这种营销模式起源于美国,如果从1910年美国当时的7家直销公司在纽约的宾汉顿(Binghamton)成立美国直销协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直销行业管理组织,雅芳化妆品公司就是创立者之一)算起,至今已有90多年了。 由此可以看出,多层次直销(以下简称直销)并非是简单的“不通过中间商把产品或商品或服务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一种销售方式”。如果就如此“简单”,那根本用不着国家三部委多次三令五申的治理整顿。直销有三个非常鲜明的特征∶一是主要报酬来源于脑力劳动付出;二是必须有培训和教育;三是必须有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失去了这三个特征,直销立刻就会土崩瓦解。 下面我们来谈什么是传销?其实,传销=多层次传销=多层次直销,它们是一个概念!只不过通常情况下,人们把“多层次直销”跟“非法传销”混在一起了。我国政府(包括世界各国政府)要坚决、彻底、干净地把它消灭掉的东西,其实是指“非法传销”,而并非是“多层次直销”,不然的话还为直销立法干什么!不就显得画蛇添足了吗?那么什么是非法传销?我们还是先谈一谈它的特征。 非法传销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属于金融诈骗范畴。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坚决不允许的!我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非法传销行为的定义分为9点讲述∶ 1、参加者的主要业务是介绍他人参加; 2、以给付金钱或认购商品等方式交纳高额入门(入会、入网)费作为加入和介绍他人加入、个人发展下线、取得相应名衔和职位等条件,并从新成员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 3、收入主要来自于参加者的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行购买产品的费用等,而非来自于销售价有所值的本企业自产产品; 4、参加者之间相互传卖产品; 5、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 6、经营者对参加者许诺给与高额回报; 7、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公开市价牟取暴利; 8、经营者对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做虚假宣传诱人加入或销售等; 9、已转型的原传销企业推销人员发展下线销售产品时层层加价。 显然符合以上9点条件的公司或个人一定在从事非法传销,这一点毫无疑问。可问题在于今天正当的直销公司,如雅芳、安利、玫琳凯、中国转型后的天狮、尚赫、南方李锦记等等。它们早就不属于和不是符合以上9点条件的公司了,居然已经早就不属于和不是符合以上9点条件的公司,那么,为什么“外人”还认为他们是非法传销公司呢?为什么国家还要对其治理整顿呢?居然是合法经营,就不必要去治理整顿,要治理整顿肯定不是合法经营或者其中有不合法经营的成份。不管是不合法经营或者有不合法经营的成份就说明有“问题”,而这个问题是什么?它存在于什么环节?或者讲它的心脏部位在哪里?我们可以讲,这一点就连王牌直销公司都不一定知道。作为经营直销近30多年的公司都不一定清楚其中的“奥秘”,而且直销又是经典的经济行为。作为经济行为的直销公司都不一定清楚其中的奥秘,政府又怎能知之其中的奥秘?!这个奥秘我们下面来分析。我们还是先回到刚才的话题谈一谈什么是非法传销。现代非法传销(之所以称现代是因为它们已经有别于过去)有3个显著特征∶ ■囤货诈钱 非法传销人员为了迅速致富!往往强迫,诱导被推荐(介绍)者买一大批“货”(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货币,或某某<现金>卡,或变相称资料费),其目的是为了从非法传销公司获取尽量多的收入(如奖金、佣金等)。 ■挂羊头卖狗肉 非法传销公司或者非法传销人员,往往打着合法培训会议的旗号,用“挂羊头”的方式来卖“狗肉”。它们利用人性的弱点,利用人们想暴富的心理,极力宣扬“迅速致富”的人生道理,为了达到让新人尽快加入的目的,非法传销公司或者非法传销人员往往会自己或者用被推荐(介绍)者“成功”(赚到很多钱)以后,其赚钱中或后过分或炮制的亲身感受、利用长时间有节奏的掌声和口号,甚至用现代声光电多媒体等技术手段来“故意”营造一种超出“常识”范围的,让人激动的等等场情或场面,其最终目的还是想让人们敢快加入而从非法传销公司获取尽量多的收入(如奖金、佣金)。 ■交纳高额入门费 非法传销公司和非法传销人员的收入不是来源于把产品/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的合法收入,而是来源于加入者缴纳的各种“高额费用”,所以,为了诈取高额利润,它们就必须要收取加入者的高额费用或强迫其认购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货物。这是它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所做的一切包装都是一个“幌子”。因而,你会发现,有的或者非法传销人员传销公司会讲,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公司产品又世界第一,5000块钱不贵,不仅吃了身体好,还能赚钱,多好的事情,买吧!还有的非法传销人员和非法传销公司打着连锁经营等名目繁多的时髦旗号,巧妙应用《孙子兵法》中所讲的兵不厌诈的战略战术,告诉你∶要是办一个连锁经营等等的公司至少也得3~5万吧,而这家公司才3000多块,多便宜而且风险又小,又包你赚等等让人心动的计划让你眼花缭乱,其最终目的还是想让人们敢快加入交钱或购物,从非法传销公司获取尽量多的收入。 现代非法传销公司要么是具备以上其中的一个特征或者二个特征,要么是三个特征同时具备。也就是讲,你只要认准这3点把它卡死,现代非法传销公司就失去了它生在的土壤和空间,不攻自破!这也就是政府多次治理整顿而现代非法传销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之根本动因,因为政府只是“触其毛而未动其骨”。这次“31号文”仍然如此。关于这一点,我们下面还会讲到。这里笔者根据近5年在直销业的亲身经历和艰苦卓绝地实践、探索和思考,对中国的现代非法传销给出一个参考定义来与读者共同探讨∶ 非法传销是以几何倍增法来进行人推荐人的方式,利用正当多层次直销为幌子,并让或诱惑加入者交纳高额费用或购买及变相购买其相当货物,然后从加入者交纳的高额费用(或者从加入者购买及变相购买其相当货物的货币)中或加入人群的总费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奖金(或者佣金或者利润等)返还给非法传销员(商)的一种商业经济诈骗行为。 至于现在很多现代非法传销公司已经完成战略转移,成功转入了“地下”,就象本·拉登钻进了阿富汗山区的地下山洞,很不易一下子把他抓出来一样,但是,在地下不光明正大,见不得阳光,只好象老鼠一样晚上活动。我们相信,他们成不了气候,也推动不了经济的发展,更推动不了社会的进步,这也就注定了它们终将灭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下页:正当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分界线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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