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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升案与公关 7 上页:三个根本性的问题 我们不得不在此特别分析一下法律手段的公关职能,因为国内几个著名且并不成功的危机公关案例,都同样选择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信誉危机。 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说,厂商选择法律手段来解决经营事务中出现的权益纠纷问题,我们不仅不应该反对,反而应该大力提倡。然而,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必须明白法律手段的特殊性和局限性。 从主客体地位来说,法律诉讼的双方是平等,双方的权益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公共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厂商必须取悦于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特别是消费大众。 以价值导向来看,法律诉讼的双方被允许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化争取自身的权益,而公共关系中企业(公关的主体)必须将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以赢得消费大众的支持,赢得市场,从而实现企业的利益。前者双方的价值可以是对立的,而后者的价值应该是趋同和融合的。 两者的责任机理也完全不同。法律中的权益损失最终会由责任方来承担,而公共关系的损失无论原因在那结果都是由厂商独自承受。 另外,涉及企业经营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企业和外部环境的权益关系;公关是以企业经营行为为依托以社会大众和消费者的满意为目标,改善企业与其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的关系。 另外,法律的时效性不一受企业的主观意志掌控,起发生效用往往具有滞后性;而公共关系的发展和演化却总是瞬息万变,公关行为要求时机把握极为得当,反映快速,处理及时。 正是因为上述差异性,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区别法律手段与公关行为并善加运用,就常常会出现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甚至是企业长此一蹶不振的经营悲剧。 在解决公关事务的过程中,法律手段绝不是一把可以不加思考随意取用的万能要匙。如果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企业的公共关系,用法律的手段代替公关行为,则无疑是对现代企业经营理念所犯下的一种罪孽,也是对企业的前途和命运所犯下的罪孽。法律手段最终成为企业公关的可怕的黑洞。 因为我们不相信公共关系不良的企业能够获得长久和永续的成功而不走向衰败,所以我们理所当然地强调,即使是在被不良信息所伤害被消费者无端误解,也应该首先想到通过公关行为去化解公关危机。无论如何,法律手段只有限制在不会恶化公共关系状态的范围内才可被谨慎使用。 或者说,在牵扯到公关大局的问题上,律师应该多听从公关专家的分析﹑告诫和建议,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应该多从公关专家的立场去决策行事,而不是努力去做一名斗志昂扬大律师。 第 1 2 3 4 5 6 7 页 下页:恒升案的公关药方 8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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