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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企业营销工作的影响 7 上页:概述 药品的集中招标,从98年在厦门市、海南省、青岛市等地实行个别试点,到99年部分地区推广,2000年逐步铺开,目前在全国各地区都已大面积实施。从2001年3月14日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将得到大力推广,并要求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显然,这一制度的实施,已是大势所趋,虽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只是发展中的局面问题,因此说,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各地的招标活动,而不能被动应付,或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2000年4月,国家卫生部下发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规定,提出药品招标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及招标采购形式,提出医疗机构可自己组织招标,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2000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机构的资格问题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指出,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经过资格认定并获资格证书的招标机构,方可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经复审换发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同时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药品招标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目前,招标活动在各地风起云涌,招标机构鱼目混珠,参差不齐,招标要交纳的费用也有多有少,要求生产企业的业务人员在参加各地药品招标的同时,也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调查了解招标机构的资格情况,代理医疗机构的情况,投标是为了中标,中标是为了上量,避免为投标而投标,提高投标的效益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页 下页:关于医疗单位的招标投标问题(2)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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