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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企业营销工作的影响 7 上页:关于医疗单位的招标投标问题(1) 针对药品招标后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国家计委明确提出,要按照大部分让利于患者的原则,以中标价顺加一定比例后,作为临时零售价销售给患者。根据这个精神,山东省物价局提出了“六四”分成的办法,即招标利益60%给患者,40%给医院,江苏省物价局提出,招标利益要55%-80%让利于患者。这个原则的执行,可以较好地贯彻国家推行药品招标的初衷,但同时也给企业投标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如何在争取中标的情况下,避免恶性竞标,竞相压价等问题。 从实际操作看,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可以促使药品销售价格明朗化,有望较好地解决药品的虚高定价问题。药品的虚高定价问题的形成较为复杂,与目前国家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体制,与药品创新能力不足、总体供过于求的矛盾,与药品定价体系脱离市场经济的要求等因素都有关系,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药品价格不明朗,企业虚报,政府虚定,医院虚开,最后导致了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种种不正之风。 通过招标,使国家物价部门对药品价格有了一个较为真实的数据,有利于防止虚高定价问题的发生。文件规定,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药品招标工作,招标中标价格要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从我们几次和国家计委物价司人员接触情况看,他们掌握的数据多是各地的药品中标价格,决策的依据也很多是中标价格,上次北京市物价局调低青霉素粉针等药品的零售价格,其依据也是投标厂家的投标价格。 当然,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也存在某些不足,各地反映也较为强烈,已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务院纠风办拟在三季度召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验交流会,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也准备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集中向国家计委反映有关问题,归纳起来,问题较为突出地表现在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药品价格与质量的关系问题; (二)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与用药医院两张皮的问题; (三) 关于中标药品不上量的问题、重复招标的问题; (四) 关于投标费用的问题、单方面交纳违约金的问题; (五) 中标后配送网络如何健全、新时期工商关系如何构筑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页 下页:关于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变革(1)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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