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企业营销工作的影响 7 上页:关于医疗单位的招标投标问题(2)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加之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生产的药品是供不应求的,因此,国家对药品价格,一直采取比较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作价方式。从药品流向上,国家规定,药品销售要由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再到医疗单位,原则上生产企业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单位,医疗单位也不得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从管理品种上,大部分药品作为政府管理品种,并严格规定了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要求各环节要按制定价格执行。其中,出厂价格的制定除考虑到正常生产成本外,还考虑到药品的销售利润率,以使生产企业获得一定利润,鼓励药品不断创新。如原规定化学药品一类新药最高为不超过35%,普通仿制药品为不超过8%;批发企业加价率(进销差率)为最高不超过20%,零售企业加价率(批零差率)最高为不超过15%,以弥补流通成本并获得经营利润。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这种管理方式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同时也使药品的利润能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合理分配,基本上是30%的利润在企业,30%的利润在商业,30%的利润在医院。 进入九十年代,我们国家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药品生产、流通低水平重复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据96年底统计,我国生产企业已达6700多家,批发企业已达17000多家,产品供过于求、创新产品缺乏的矛盾十分突出,竞争日益加剧。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大部分企业降价让利,无利销售、甚至亏本销售。1997至1999年我国制药工业年平均利润率在4%-7%,亏损面达到30%以上;1997至1999年我国医药商业平均利润率在0.28-0.63%,亏损面在35%左右。而医疗单位仍按国家规定零售价执行,药品利润逐步向医疗单位集中,医疗单位基本上能占到药品总利润的95%左右,相当一部分沦为医疗人员的灰色收入,群众反映极为强烈。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页 下页:关于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变革(2)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