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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企业营销工作的影响 7 上页:关于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变革(1) 在此情况下,自1997年以来,国家计委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先后多次降低了药品价格,尤其是2000年,国家计委分三批降低了210多个品种规格的中央定价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约20%,年降价总金额约32亿元;全国31个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降低了省管药品零售价格,年降价总金额约42亿元,2000年被称为药品降价年。这些措施对于抑制药品价格水平的不合理上涨、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全社会药品零售价格同比涨幅,由1997年以前的每年10%以上,逐步下降到1999年的1%,2000年同比出现了负增长,但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药品价格重新出现反弹?需要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药品价格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规定自99年10月开始,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和批发价,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的规定,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2000年7月国家计委出台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并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12月,国家计委又出台了操作性文件,即《药品政府定价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新政策规定,计委制定价格的药品只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乙类药品要逐步实施省管价,过渡期内,由国家计委提出指导意见,各地在此基础上制定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药品价格完全放开,由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自己定价。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是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可以在这一价格下,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决定自己的销售价格,同时,政府制定价格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重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并定期进行药品零售价调整,开始对药品进行全面“松绑”。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页 下页:关于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变革(3)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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